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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禁牧休牧轮牧暂行办法

作者:边步霞来源:添加时间:2017-04-29


乌审旗禁牧休牧轮牧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从根本上改善全旗生态环境,遏制沙化进程,减少水土流失,恢复自然植被,促进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畜牧业生产经营由粗放经营向集约化经营的根本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畜草平衡暂行规定》,结合旗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乌审旗境内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乌审旗境内的草原、林地、水保治理区、沙地自然保护区及其它有规定的地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禁牧、休牧、轮牧,是指在全旗境内特定的区域和时限内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五条坚决施行禁牧、休牧、轮牧措施,着力改善生态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旗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旗人民政府行使禁牧、休牧、轮牧组织管理职权,负责制定全旗禁牧、休牧、轮牧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并对禁牧、休牧、轮牧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禁牧、休牧、轮牧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禁牧、休牧、轮牧实施办法

第六条自2001年4月1日起,农区全面禁牧,全部实行四季舍饲养畜。

第七第自2001年11月1日起,新牧区全面禁牧,全部实行四季舍饲养畜。

第八条牧区全面推行区域禁牧、季节性休牧、划区轮牧。

(一)牧区封沙育林育草基地、幼林地、水保治理区、未开放的飞播区、沙地自然保护区和农口各部门未验收或验收后未经批准开放的项目区及其它有特殊规定的地区,全面实行禁牧。

(二)牧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休牧期,休牧期内实行禁牧。

(三)牧区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为轮牧期,轮牧期内实行划区轮牧。

(四)牧区要结合生态移民工程的实施,对草场退化、沙化、盐化严重、基本失去生产生活条件的区域实行周期性封育禁牧,禁牧期为5年。

第九条全旗境内推行草畜平衡制度。旗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全旗饲草料总贮量的测定和适宜载畜量的核定工作;苏木镇、嘎查村负责辖区内的饲草料总量的测定和载畜量的核定工作。苏木镇要以嘎查村为单位,嘎查村要以农牧户为单位,严格确定适宜载畜量。

第十条载畜量的核定以绵羊为单位,牛、骡、驴折5个绵羊单位,马折6个绵羊单位,当年仔畜按3:1的比例折为成年畜;一个棉羊单位日食草量为2公斤,草场产量以每年8月中下旬测定产草量为准,根据草原类型不同,利用率分配确定为滩地草场60%、梁地草场50%、巴拉尔草场30%。计算公式为:载畜量=亩产干草×草场面积×利用率÷(180天×2公斤)。

第三章山间饲养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全旗境内要严格控制山羊(包括奶山羊)的饲养。

第十二条凡在乌审旗境内从事山羊养殖的单位和个,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审批程序为:拟从事山羊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向旗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嘎查村民委员会和苏木镇人民政府签注意见,报旗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审批表附后)。全旗境内已经从事山羊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01年6月30日前补办审批手续。经审核不具备山羊养殖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限期在2001年7月1日全部处理。

第十三条经批准从事山羊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实行四季舍饲圈养,并要与嘎查村签订圈养合同书(样本附后)。饲养数量由畜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在综合评估养殖户饲草料来源、棚圈、饲草料加工机具、劳力等条件的基础上具体核定。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加强组织领导。旗人民政府成立禁牧、休牧、轮牧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全旗禁牧、休牧、轮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畜牧局,具体负责全旗禁牧、休牧、轮牧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苏木镇和嘎查村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禁牧、休牧、轮牧工作的组织领导。苏木镇和嘎查村行政一把手为禁牧、休牧、轮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要将禁牧、休牧、轮牧工作列入旗对苏木镇、苏木镇对嘎查村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苏木镇要依据本办法制定禁牧、休牧、轮牧的具体管理办法,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颁发;嘎查村也要制定相应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切实把禁牧、休牧、轮牧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第十五条强化宣传发动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禁牧、休牧、轮牧的宣传发动工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农村牧区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广泛深入地宣传禁牧、休牧、轮牧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措施,各级领导干部下乡指导工作、各级干部培训、各种农牧业技术培训及其它在农村牧区开展的活动,都要把禁牧、休牧、轮牧宣传作为重要内容,通过大力宣传,不断提高农牧民群众的认识,真正把禁牧、休牧、轮牧转变为农牧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第十六条加快结构调整步伐。要大力发展水地优质豆科牧草、高蛋白饲料玉米、青贮玉米的种植,进一步提高饲草料储备能力,为发展舍饲养畜奠定物质基础,确保畜均优质豆科牧草基地达到1亩,畜均饲料基地达到0.1亩;要进一步强化畜种改良,大力发展鄂尔多斯细毛羊、肉牛、奶牛养殖,积极发展兔、蜂、鱼养殖,适度发展山羊养殖,逐步构建主体拉动、多元驱动的舍饲养殖新格局;要全面推广高效益家庭牧场模式,控制纯增,扩大总增,加快畜群结构调整,努力提高养殖效益;要注重棚圈、青贮窖、贮草棚、饲草料加工机具的配套建设,着力培植养殖规模化、畜种良种化、棚圈标准化、饲料配方化、饲养科学化、效益最大化的工厂化养殖大户,走典型带动的路子;要加大饲草料两贮一化及配方、搭配等饲草料调制技术,依托科技进步推动舍饲养畜全面兴起。

第十七条加大执法力度。旗草原监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旗城建土地、公安、林业、水保部门所属执法单位,加大对禁牧、休牧、轮牧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确保禁牧、休牧、轮牧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对在禁牧、休牧、轮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经授权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民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

(一)禁牧期间,在禁牧区内擅自放牧的,每个绵羊单位罚款50元;

(二)休牧期间擅自放牧的,每个绵羊单位罚款10元;

(三)轮牧期间超载过牧的,每个绵羊单位罚款5元;

(四)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山羊(包括奶山羊)的,一律没收拍卖,并视对生态环境破坏程度予以经济处罚;拒不执行圈养山羊规定的,取消饲养资格,一律没收,并视对生态环境破坏程度予以经济处罚;因管理不善或私自偷牧造成山羊出圈,发现1只次罚款200元;超出核定饲养量的,超出部门一律没收拍卖。

(五)外地牲畜进入我旗境内放牧的,一律没收拍卖,并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予以经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违反禁牧、休牧、轮牧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发生违反禁牧、休牧、轮牧的事件,嘎查村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协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行使处罚要出示执法证件和合法票据,否则被处罚者有权拒绝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乌审旗农牧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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